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9)京狱暂字第5号
更新时间:2019-04-29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京狱暂字第5号
罪犯刘芳,性别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东城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6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