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9)京狱暂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19-04-29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9)京狱暂字第4号
罪犯李建江,性别男,194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昌平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建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