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京狱暂字第3号
罪犯李海忠,性别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7月19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海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4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