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京狱暂字第5号

更新时间:2024-09-30


罪犯王洋,性别1985814日出生,族,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12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77日起至202546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9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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