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洋,性别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9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