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十三)
更新时间:2018-05-03
(2018)京狱暂字第13号
罪犯吴德生,性别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德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