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十二)
更新时间:2018-04-27
罪犯刘志平,性别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满族,居住地北京市房山区,因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志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