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十)
更新时间:2018-04-27
罪犯于泽龙,性别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附加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泽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