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吴超英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58.05.31 | |||
罪名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原判刑期 | 有期徒刑11年 | 附加刑 | 罚金人民币13万元 | |||
提请单位 | 潮白监狱 | 现刑期起止日 | 2016.09.27-2027.09.26 | |||||
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 | 罪犯吴超英患:晚期右肺鳞癌T4N3M1c、右侧胸膜转移、纵膈淋巴结转移、右侧第4、5后肋骨转移、双肺多发磨玻璃结节 转移? 双侧颈部多发异常增大淋巴结 转移?双侧锁骨上多发异常增大淋巴结 转移?右肺癌碘-125放射性粒子置入治疗、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后恢复期;高血压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颈动脉硬化,腹主动脉硬化,腹主动脉瘤,轻度贫血,肾功能不全,便秘,肾囊肿(右),双眼白内障,双眼青光眼,双眼屈光不正,双眼屈光术后,监狱提请保外就医。 | |||||||
诊断、检查、鉴别 结果 | 罪犯吴超英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规定。 | |||||||
公示事项 | 拟对罪犯吴超英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 |||||||
公示期限 | 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24日 | |||||||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市监狱管理局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 ||||||||
联系人 | 刘警官、王警官 | 联系电话 | 53860142、53860139 | |||||
联系电话值守时间 | 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东街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