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八)

更新时间:2018-03-14


2018)京狱暂字第8

罪犯姜长绪,性别1933718出生,族,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1111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36日起201875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长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3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312

 



上一篇: 关于批准李月香等7名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下一篇: 关于批准张作军等8名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ysqgk.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