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赵贵生等4名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我局2015年1月29日和2月4日研究,批准赵贵生等4名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赵贵生,男,1950年6月16日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于2007年11月9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办法》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熊希党,男,1961年9月3日生,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现刑满日期为2016年1月1日,于2002年12月12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办法》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3、罪犯刘凤生,女,1946年6月1日生,因犯商业受贿罪、挪用资金罪、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现刑满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于2004年12月9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办法》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4、罪犯张文辉,男,1969年10月25日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现刑满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于2008年5月8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办法》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