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张通国等6名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5-07-13


经我局2015年6月29日研究,批准张通国等6名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张通国,男,1963年12月24日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刑满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于2011年11月19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王瑾琳,男,1951年4月2日生,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现刑满日期为2017年6月25日,于2007年3月8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3、罪犯陈连顺,男,1963年4月28日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刑满日期为2018年5月27日,于2000年10月18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4、罪犯胡庆昆,男,1938年4月6日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刑满日期为2021年2月15日,于2000年7月21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5、罪犯王瑞琦,男,1934年5月28日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刑满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于1995年8月22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6、罪犯刘晓卫,男,1966年7月26日生,因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刑满日期为2018年3月1日,于2007年7月23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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