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董波等4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5-08-26


经我局2015年8月21日研究,批准董波等4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董波,男,1985年3月2日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现刑满日期为2018年1月25日,于2014年6月11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许平,男,1967年1月13日生,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刑满日期为2018年11月6日,于2004年6月4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王福义,男,1951年10月14日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刑满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于2009年12月3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赵海超,男,1976年8月19日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刑满日期为2016年10月15日,于1996年7月26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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