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批准邢爱民等3名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我局2015年9月25日和10月9日研究,批准邢爱民等3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邢爱民,男,1970年10月31日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刑满日期为2019年2月11日,于2010年4月1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韩湘海,男,1964年5月17日生,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刑满日期为2016年1月19日,于1996年1月9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马长山,男,1963年10月27日生,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于2006年10月12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