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狱暂字第1号
罪犯张德海,性别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德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