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02-02


 

 

2018)京狱暂字第1

罪犯张德海,性别1968818出生,族,居住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61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081111日起2023310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德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1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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