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02-02


 

 

2018)京狱暂字第2

罪犯王爱民,性别196795出生,族,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61230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221日起2019720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爱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1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131

 



上一篇: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九)
下一篇: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自查情况报告(2018年第二季度)
ysqgk.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