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狱暂字第2号
罪犯王爱民,性别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爱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