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及程序
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一)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二)宽管级处遇;
(三)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期间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探望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
三、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3至7天(不含路途时间)。
四、监狱每年可分批准予罪犯离监探亲。每年离监探亲罪犯的比例不得超过监狱押犯总数的2%。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的离监探亲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五、批准罪犯离监探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组织罪犯按条件申请或推荐。
(二)监区对申请或推荐出的罪犯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狱政管理科审核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三)对列为重点管理的罪犯离监探亲,须报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六、罪犯回到探亲地后,必须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罪犯探亲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探亲纪律,不得参与和离监探亲无关的活动。
七、离监探亲的费用由罪犯自理。
八、对逾期不归的罪犯,以脱逃论处,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归监的除外。
罪犯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一、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一)剩余刑期十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看望或处理的;
(三)特许离监地点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罪犯本人书面同意。
二、特许离监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与罪犯关系的证明;
(四)探视对象与罪犯关系的证明。
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罪犯无亲属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监狱此前已核实留存相关关系证明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
三、罪犯特许离监程序
(一)申请人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前述所列材料;
(二)监狱收到罪犯特许离监申请后,对申请离监罪犯条件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特许离监申请表》,提请审批;
(三)监狱将罪犯押解到指定地点,且当日必须返回监狱。
罪犯亲属病危期间已批准特许离监的,其亲属病故时一般不再批准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