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特许离监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剩余刑期十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看望或处理的;
(三)特许离监探视地点应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罪犯特许离监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与罪犯关系的证明;
(四)探视对象与罪犯关系的证明。
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罪犯无亲属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监狱此前已核实留存相关关系证明的,申请人可不再提供。
三、罪犯特许离监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前述所列材料;
(二)监区接到罪犯特许离监申请后,对申请离监罪犯条件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特许离监审批表》,由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经监狱长签字后(清河分局所属监狱还需经分局领导签字),报市局狱政管理部门;市局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批准;
(三)监狱按照要求将罪犯押解到指定地点。罪犯特许离监当日必须返回监狱。
罪犯亲属病危期间已批准特许离监的,其亲属病故时一般不再批准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