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2026年版)
一、会见条件
(一)会见范围
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拟制血亲,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姻亲,即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监护人。
(二)会见次数、时间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不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亲属),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未成年罪犯每次会见时间可延长十五分钟,每季度可再安排一次会见。具体会见次数、时长按照分级处遇执行。
(三)暂停会见
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罪犯被禁闭期间;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二、会见程序
(一)自罪犯收监、调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监狱以挂号信方式向罪犯亲属主联系人或监护人寄发《会见通知书》。监狱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时,同时向罪犯亲属主联系人随同寄发《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主联系人由罪犯从会见范围内的亲属中确定。罪犯亲属主联系人按会见范围如实填写《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关系证明复印件,一并寄回监狱。《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中用于通话的电话号码,应提供电信运营商业务办理单据原件。
有效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16周岁以下公民)、护照(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军队政工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罪犯与亲属关系的,可以视为关系证明。以上证明,有一项能够证明与罪犯亲属关系的即可。
罪犯的监护人或陪同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罪犯亲属的监护人,如为近亲属以外的个人或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罪犯亲属无监护人陪同会见时,应由会见范围内的其他亲属陪同会见,其他陪同亲属应在办理会见时向监狱提交由监护人出具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临时照顾委托书》,并现场签署《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见安全责任承诺书》。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罪犯亲属独自来监狱会见,不予办理。
罪犯亲属为港澳台居民的,申请会见时除提交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亲属除外。
(二)《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未及时寄回的,可在首次会见时交监狱审核办理。
(三)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原件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四)亲属、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会见:
1.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2.不配合安检、不听从民警安排;
3.酒后或精神、行为明显异常的;
4.经告知仍携带危险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的违禁物品的;
5.其它不利于罪犯改造或监管安全的。
罪犯亲属或监护人持证在候见室进行登记,换发《亲属会见证》,会见亲属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应与其监护人或其他陪同亲属同框共同采集人像。
罪犯亲属或监护人持《亲属会见证》,由监狱民警带领进入监狱。
(五)会见结束,由监狱民警带领会见亲属、监护人出监狱,收回《亲属会见证》,返还罪犯亲属或监护人身份证件。
罪犯通话的条件和程序
(2026年版)
一、通话条件
(一)通话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二)通话会见次数、时间
一般每月一次,每次只能拨打一个亲属的电话号码,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未成年罪犯每月可以通话两次。具体通话次数、时长按照分级处遇相关办法执行。
(三)暂停通话
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罪犯被禁闭期间;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二、通话程序
(一)罪犯首次通话前,罪犯亲属、监护人向监狱提供身份证件、与罪犯关系证明、电话号码。
(二)监狱核实罪犯亲属关系和电话号码。
(三)监狱组织罪犯拨打亲情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