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十四)
(2018)京狱暂字第14号
罪犯李刚,性别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因诈骗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6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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