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十五)
(2018)京狱暂字第15号
罪犯苏越,性别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因合同诈骗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苏越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7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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