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李正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5-06-26


关于批准罪犯李正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我局2015年6月15日研究,批准罪犯李正国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正国,男,1958年8月15日生,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现刑满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于2010年11月17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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