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狱暂字第11号
罪犯张文生,性别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延庆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文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4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