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8)京狱暂字第5号
罪犯温清军,性别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怀柔区宝山镇阳坡村63号,因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温清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3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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