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效果体现执法素质
更新时间:2006-09-28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公平正义”,我们监管改造工作如何实践这四个字的深刻内涵?作为一名基层工作的监狱干警,笔者以为,通过处理工作中一些看似平常的小事,解决罪犯的思想问题和改造需求,从而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这样做,同样能反映我们干警的执法素质,及践行法治理念的效果。
2006年4月2日,集训分监区接收一名具有闹事、自杀危险的罪犯王某。当年因家庭琐事没得到解决,他将自己妻子等人砍伤。入监以后,自己为此事受到强烈刺激,认为活得太窝囊,觉得活着没意思。一直沉默寡言,常常自己发呆,思想压力很大,所以,情绪变化无常,思维也有时清醒,有时糊涂。来到集训分监区后,他的情绪进一步恶化,几乎处于崩溃边缘。
分监区干警在认真分析该犯的犯罪和服刑情况后,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
亲情教育是当前阶段转化该犯的重点。由于大量的亲情教育工作,该犯态度有了较大转变,考虑问题逐步回到了正常人的思维上来。看到他的转变,在高兴之余,也同样存在着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巩固住这一成果。经过向监狱领导请示,集训分监区适时的为该犯办理了一次特殊的接见,让其母亲和姐姐来教育他、说服他,在他们抱头痛哭的同时,使他不断发泄着自己压抑已久的情绪,从而有效地减轻了该犯的心理压力。并在其生日当天,分监区组织其他服刑人员为其过了一个特殊的生日,让其他服刑人员为他弹奏生日歌,使他感觉到干警的关怀和帮助,让他知道干警并没有看不起他,也没有放弃他。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该服刑人员思想已经平稳,分监区抓住这一点,将他的注意力转移到为了早日与亲人团聚也要努力改造上来,使其树立起生活的信心,从而逐步放弃了自杀想法,投入到了正常的改造当中。
这样的改造案例,在集训分监区经常会碰到。让一个个危顽犯走上正常改造轨道,是我们的工作职责,也考验着我们的执法素质。可以说,无论事情多小,还是多么貌似平常,改造罪犯的具体执法行动都是在践行法治理念的精神,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