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张文栋等4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5-05-21


关于批准张文栋等4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我局2015年5月11日研究,批准张文栋等4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张文栋,男,1970年12月12日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刑满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于2003年1月16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郭建平,男,1969年8月9日生,因犯抢劫罪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刑满日期为2023年4月23日,于1999年3月24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3、罪犯张连兴,男,1952年2月16日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刑满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于2002年9月19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4、罪犯刘怡,女,1979年8月13日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刑满日期为2021年4月1日,于2011年7月12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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