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张泉水等3名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我局2015年4月22日研究,批准张泉水等3名罪犯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张泉水,男,1965年1月14日生,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刑满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于2004年2月19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办法》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郭振华,男,1955年7月29日生,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现刑满日期为2018年3月15日,于2006年7月21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办法》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3、罪犯赵建辉,男,1971年9月6日生,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现刑满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于2004年6月23日入狱服刑。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暂予监外执行办法》的规定,由我局批准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