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伙食
监狱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供应罪犯伙食,保障罪犯吃饱、吃熟、吃的卫生。监狱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予以照顾,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单独设置少数民族灶。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禁止罪犯家属会见时为罪犯捎带食品。
二、被服管理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按照在押罪犯被服实物量标准配发。
三、食品安全
(一)罪犯食堂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好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物资贮存、预防食物中毒等各环节工作。对罪犯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定期体检和培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监狱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罪犯生活物资,采购的产品要有相关许可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三)监狱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保留48小时。
四、疾病预防控制
(一)监狱定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知识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定期安排罪犯体检、洗澡等。
(二)罪犯的疾病防控纳入监狱所在地的疾病防控计划。
(三)北京市监狱系统现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清河分局医院2所二级医院,各监狱设有监狱医院。罪犯患病首先在监狱医院诊治,监狱医院难以诊治的,可转中心医院或清河分局医院诊治,或请社会医院医生会诊。受医疗设备、技术限制须到社会医院检查、治疗的,经审查批准,可转至社会医院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