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
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市)级主管部门确认。
2.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3.罪犯在服刑期间进行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先行立项并经监狱劳动改造部门审核,报市局劳动改造部门批准,市局狱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由监狱劳动改造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二、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程序
“立功奖励”和“重大立功奖励”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填写《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表》;
(二)报监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监狱计分考核工作组集体研究;
(四)将说明材料、事实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报市局计分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报市局计分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送达《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奖励通知书》;
(八)将审批结果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