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罪犯的条件
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罚;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依照市局计分考核规定执行。
二、处罚罪犯的审批程序
(一)监区处罚罪犯工作小组召开评议会,由调查组民警陈述拟处罚罪犯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情况,经监区处罚罪犯工作小组研究评议后,提出处罚意见;监区处罚罪犯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的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监区填写《处罚及严管教育罪犯审批表》或《禁闭及严管教育罪犯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
(二)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的,报分管监狱领导或值班监狱领导审批;事实不清或适用规定不当的,退回监区补充调查,也可以由监狱狱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
(三)作出处罚决定后,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填写《处罚罪犯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罪犯档案,一份应于当日交给罪犯本人。
给予罪犯处罚的,监狱狱政管理部门或监区应当众宣布,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