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罪犯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上述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罪犯的程序
(一)监区处罚罪犯工作小组召开评议会,经监区处罚罪犯工作小组研究评议后,提出处罚意见,业务部门审核。
(二)业务部门审核,符合处罚情形的,报分管监狱领导审批。
(三)业务部门填写《处罚罪犯决定书》发罪犯本人。
(四)给予罪犯处罚的,应当众宣布,并在监区内张贴《处罚罪犯公布表》,公布时间不少于3日。
(五)罪犯对监狱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罪犯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监狱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