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获得表扬或物质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一、奖励的条件

1.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2.等级评定是监狱在日常计分基础上对罪犯一个考核周期内改造表现的综合评价,分为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一个考核周期结束,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按照以下原则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

(一)被评为积极等级的,给予表扬,可以同时给予物质奖励;

(二)被评为合格且每月考核分均不低于基础分的,给予表扬;

(三)被评为合格等级但有任何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的,给予物质奖励;

(四)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不予奖励并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一个考核周期结束,从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考核积分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二、奖励的程序

1.监区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于每月计分考核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罪犯等级评定及奖励评审会。评审会后将《监区罪犯等级评定及奖励一览表》、《罪犯等级评定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

2.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汇总各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呈报的奖励材料,填写《监狱罪犯等级评定及奖励一览表》,提请计分考核工作组召开罪犯等级评定及奖励评审会,对罪犯等级和奖励进行审批。一个考核周期结束,罪犯等级和奖励评定完成后,监区应当将考核周期内资料归档,制作奖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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