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分级处遇的条件

一、分级处遇是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入监服刑时间、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结合计分考核结果,在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生活待遇、文体活动等方面对罪犯给予不同处遇的管理工作。

二、罪犯处遇级别由严至宽依次分为严管级、考察级、普管级、宽管级四个级别。

 

分级处遇的程序

一、分级处遇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以季度为定级周期,级别评定、公示应当在次季度的首月完成,次季度的次月执行相应处遇。

二、罪犯处遇级别提升实行渐进制,按照标准由严到宽依次升级,不得越级提升处遇级别。同时具备多种情形的,评定为较低处遇级别。

三、对于需要即时降级的,应当立即降低处遇级别并执行相应处遇。

四、罪犯被即时降级后,级别提升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季度。

普管级和宽管级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被降为考察级的,级别提升间隔不少于两个季度。

五、罪犯处遇级别评定意见,由监区管教民警提出,经监区全体民警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监区审批后报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备案后实施;对严管级和宽管级评定、集体奖励性处遇等重大事项,由监区管教民警提出,经监区全体民警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审批。

罪犯处遇级别评定结果,应当在监区公示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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