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诊断评估的程序
(一)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教育适应期结束前对其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入所调查评估,调查和评估的结果作为开展戒毒治疗和综合诊断评估的依据。
(二)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戒毒所应当参照生理脱毒评估标准对其生理脱毒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价,作为一年后和期满前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满时,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已满三个月的,生理脱毒入所调查评估和生理脱毒阶段性评价可以合并进行。
(三)戒毒所应当于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满一年后的次月开展第一次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对于未达到戒毒情况良好的,经过6个月戒毒治疗后,可以开展第二次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对获得记功情形的,可以不受6个月戒毒治疗期的限制,即时开展一次或参加最近一次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戒毒人员一年后诊断评估期限截止日期为诊断评估前一月的最后一日。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一般应在1个月内评估完毕。
(四)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2个月,戒毒所可以启动戒毒人员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工作。戒毒人员被延期的,期满前应当再次进行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行为表现诊断评估的周期为上一次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结分日之后至本次评估结分日。其他方面应当对戒毒人员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进行全面评估。戒毒人员已完成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又发生应当受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惩戒的违纪行为,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诊断评估结果,既而影响戒毒人员解除期限情形的,应当撤销诊断评估结果,重新进行相关方面的期满前诊断评估,其他方面无明显变化的,可以不再评估。
(五)戒毒所开展诊断评估工作的程序如下:
1.大队每月初将拟参加诊断评估戒毒人员名单报诊断评估中心;
2.诊断评估中心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3.诊断评估办公室集体研究,审核诊断评估结果;
4.戒毒所所长办公会议审议诊断评估结果。
(六) 戒毒所应当将诊断评估结果公示3日以上。戒毒人员本人或者他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戒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诊断评估办公室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解释或答复。戒毒人员对解释或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答复之日起7日内向市局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局指导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
(七) 由本市监狱系统转送的刑罚转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按市监狱管理局、市戒毒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其他羁押场所转送的刑罚转强戒人员,按照本细则开展诊断评估。对转入时剩余期限不足2个月不能按照本细则开展诊断评估的,戒毒所可以综合送交单位提供的羁押期间评估情况和入所后的表现,作出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结果。

抖音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