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禁毒法》第四十条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 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计分考核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对计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奖(扣)分通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或者公示期内向大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大队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大队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戒毒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戒毒所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其他人员反映、举报有关戒毒人员计分考核方面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励惩戒工作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对奖励、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戒毒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戒毒所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 戒毒人员对延期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延期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