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单独管理条件及要求

更新时间:2021-04-27


一、单独管理条件及要求

1.单独管理是对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戒毒人员采取的隔离管控措施。

2.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单独管理:

(1)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的;

(2)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

(3)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的;

(4)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5)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3.戒毒所应当在专门设置的单独管理室执行对戒毒人员的单独管理,不得随意变更执行地点。

4.戒毒人员被单独管理期间,不参加集体活动,停止探访、通信、拨打亲情电话、收看电视节目。原则上,每日室外活动不少于1小时。

5.戒毒人员在单独管理期间,因强制隔离戒毒期满解除,或者被局外遣送的,自解除(遣送)之日起,自然解除单独管理。

6.戒毒人员单独管理期满,但危险尚未消除或者案件尚未办结的,应当采取其他管控措施,确保工作需要。

二、权益保障

1.戒毒人员在单独管理期间,戒毒所应当依法保障其享有的下列合法权益:

(1)饮食达到规定食物量标准,确保吃饱、吃熟、吃得卫生,不得挪用、克扣;

(2)对戒毒人员患病的,及时安排诊治,根据医嘱给予生活上的必要照顾;

(3)经专管大队批准,可以在所内购买生活必需品;

(4)戒毒人员写出的控告、检举材料,及时转递,不受检查、不得扣压。

2.单独管理室应当通风、透光,安装监控、报警等设施。遇有极端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戒毒人员身体健康。

3.对戒毒人员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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