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管理条件、程序及要求
(一)单独管理是对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戒毒人员采取的隔离管控措施。
(二)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戒毒所应当对其采取单独管理措施:
1.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的;
2.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
3.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的;
4.涉嫌犯罪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
(三)对戒毒人员采取单独管理措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大队填写《单独管理审批表》附谈话笔录、民警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
2.所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所管理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3.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
紧急情况下,经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同意,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审批手续。
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夜间对戒毒人员采取单独管理措施的,由值班所领导审批。
(四)单独管理应当在单独管理室实施。单独管理室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民警在使用单独管理室前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五)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每日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活动期间现场管理民警不得少于两名。
(六)单独管理期间应当全程录像,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七)戒毒人员在单独管理期间,因强制隔离戒毒期满解除,或者被局外遣送的,自然解除单独管理。
二、权益保障
(一)戒毒所应当向单独管理、强化教育的戒毒人员提供与其他戒毒人员相同标准的伙食和饮用水。
(二)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治疗,并予以记录。
(三)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措施不得连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