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等情形的戒毒人员,戒毒所可以使用约束带(衣、椅、床)等保护性约束措施。
戒毒所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防止戒毒人员受到人身伤害。
2.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由大队或者医疗部门提出意见,填写《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审批表》,经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报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审批。
3.对于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戒毒所民警和医务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在《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审批表》上签字,注明解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