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手铐条件和程序
1.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
(1)执行离所就医、调遣等任务的;
(2)戒毒人员有脱逃、暴力袭击他人、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手铐。
2.民警使用手铐,应当由大队提出意见,填写《使用手铐审批表》,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报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审批。
发生第1条第2款情形的,可以先行使用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条件和程序
1.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当场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
(1)戒毒人员打架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需要及时制止的;
(2)戒毒人员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管理秩序的;
(3)戒毒人员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管控擅自行动的;
(4)戒毒人员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
(5)戒毒人员袭击民警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戒毒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三、使用网枪条件和程序
1.抓捕脱逃戒毒人员,经警告无效的,民警可以使用网枪。
2.对戒毒人员使用网枪的,应当经带队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