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办法
(一)戒毒人员计分考核内容分为遵章守纪、戒毒康复、教育学习、康复劳动、坦白检举等五个方面。
(二)计分考核实行每日考核、每周讲评、每月总结的方式进行。
(三)戒毒人员计分包括基础分、岗位加分、奖分和扣分。
当月计分考核得分不足扣分的,在累计积分中扣除。累计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计分考核得分不为整数的,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四)戒毒人员自入所之日起开始计分考核。
戒毒人员入所前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有计分考核结果的,继续有效,应当按照本办法计分考核标准及其在其他监管场所实际期限情况折算分数。折算后的分数计入累计积分中。
(五)戒毒人员担任班长、值班员、炊事员、互助组组长(以下简称互助组长)岗位的,自批准上岗之日起开始计岗位加分;被撤销岗位的,自发生撤销岗位情形之日起停止计岗位加分。
戒毒人员一人同时担任多个岗位的,按最高岗位分计分。
戒毒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在岗履职的,不计当日岗位加分。
(六)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暂停计分考核,原计分考核结果有效,自回所之日起恢复计分。
(七)戒毒人员被解回再审的,暂停计分考核。办案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归零;办案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作证等原因被解回再审的,原计分考核结果有效,自回所之日起恢复计分。
(八)戒毒人员在局属医院住院的,自入院之日起由局属医院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戒毒人员出院当日移交相关考核基础资料,自出院之日起由原所在戒毒所继续进行计分考核。
(九)戒毒人员局(所)内戒毒场所(大队)间调动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继续有效。调出单位应当将戒毒人员计分考核材料移交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自戒毒人员调入之日起继续进行计分考核。
戒毒人员局外调动的,调出单位应当将戒毒人员计分考核材料移交接收单位。
二、考核标准
(一)戒毒人员每月计分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考核时间占当月比例计分。
(二)戒毒人员班长、值班员、炊事员每日计岗位分0.5分,互助组长每日计岗位分0.2分。
班长、值班员、炊事员、互助组长在岗期间因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被扣分、惩戒的,不计当日岗位分。
(三)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标准奖分:
1.创作的文艺、美术、工艺等作品被所级、局级、市级以上单位选中并进行展示或者获得奖励的,分别奖励10分、20分、30分;
2.在所级、局级、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戒治活动或者比赛中表现突出的,分别奖励10分、20分、30分;
3.积极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报道或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奖励20分;
4.在班组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且考核时入班时间不少于3个月,本班获得局级优秀班组的,班长奖励20分,其他戒毒人员每人奖励10分;
5.其他应当受到奖分的,由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给予适当奖励,但最高一般不超过20分。
前款第1项戒毒人员集体创作的作品按照贡献大小分配奖分分值,不能确定贡献大小的平均奖分。
(四)市局、戒毒所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活动或者比赛需要奖分的,应当制定包括项目、参加人数、奖励名额、奖励标准等内容的方案,留存原始评比结果等基础材料。
其他情形奖分的,由有关部门出具书面奖分意见和证明材料。
(五)戒毒人员有重大突出表现的,奖励500分。
(六)戒毒人员在遵章守纪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反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1.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遇有问题通过正当渠道反映;
2.言谈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规范礼貌称呼民警、医务人员等工作人员。戒毒人员之间称呼姓名,不说粗话、脏话、起(叫)绰号,不恶语伤人、争吵骂人等;
3.尊重民警、医务人员、来宾等和其他戒毒人员,相遇时主动礼让。听到民警呼唤答“到”,接受民警指令答“是”。进出宿舍、谈话室、大队、医务室、教学楼等应当喊“报告”,经批准后进出。列队进出时,队首戒毒人员喊“报告”;
4.诚信友善,团结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
5.遵守作息时间,按规定地点、顺序、要求进行起床、洗漱、就餐、如厕、就寝等一日活动;
6.养成良好生活卫生习惯,物品定置规范,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责任区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积极维护公共卫生;
7.按照规定着装,不得改变服装式样、颜色、标记等,不得蓄留长发、胡须、长指甲等;
8.按要求佩戴胸卡、配挂床头卡、袖标等统一标识,不得乱写乱画、私自涂改或者故意损坏、丢失;
9.爱护公共设施和财物,节约粮食、水、电等资源;
10.遵守队列纪律,在队列中不得私自说话、做动作等;
11.未经批准不得串班、串换床位或者与其他大队戒毒人员接触;
12.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制作生活品、手工品等物品;
13.不得私自留存无关人员的电话号码或者地址;
14.不得偷拿(吃)公共食品、串换(分食)食品、伙吃伙喝、私留饭菜(食品),不得串换物品;
15.班长、互助组长、值班员应当认真履职,完成民警交办的任务,及时、准确、详细做好记录;
16.班长、互助组长、值班员对本班组、本大队、被看护对象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
17.互助组成员对本组其他成员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报告;
18.严格遵守各项所规所纪,服从管理教育,无其他违纪行为。
(七)戒毒人员在戒毒康复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反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1.遵守就医现场纪律,如实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做好各项检查和治疗;
2.遵照医嘱按时服药、签字;
3.按要求参加戒毒医疗活动,配合有关戒毒医疗宣传;
4.按规定要求参加戒毒康复训练和测试,正确使用训练器材;
5.积极配合有关吸毒、戒毒的调查和宣传;
6.主动配合毒品检测。
(八)戒毒人员在教育学习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反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1.遵守学习、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尊重教师,听从教师指令,认真听讲;
2.按要求参加学习,记录课堂笔记,按时完成学习作业和任务;
3.爱惜学习资料、学习用品,不得损坏教学设施和用具;
4.认真配合问卷调查、心理测试等活动;
5.认真撰写个人成长经历、对吸毒的认识、遵章守纪保证书等材料;
6.认真接受入所教育,学习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戒毒所所规所纪和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内容;
7.认真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卫生、法治、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8.认真参加创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掌握实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9.认真参加文娱活动,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要求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使用电脑及网络;
10.按要求参加回归社会教育和参观、体验活动,学习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相关知识。
(九)戒毒人员在康复劳动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反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1.劳动态度端正,按要求参加康复劳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产品合格率达到规定标准;
2.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护用品;
3.按规定区域、工位参加劳动,不得擅自串岗离岗;
4.按规定领取、交还劳动工具,发现工具遗失应当立即报告;
5.爱惜劳动工具、生产设施和生产材料,不得损坏工具、设施,浪费原材料;
6.劳动现场卫生或者责任区卫生达标;
7.按规定位置和要求摆放工具、材料、产品;
8.不得私自采摘或者食用蔬菜瓜果;
9.不得私自将与劳动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现场或者私自将劳动材料、产品、工具带回大队生活区;
10.不得私自利用劳动材料、工具制作物品。
(十)戒毒人员在坦白检举方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反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1.如实坦白、陈述自身吸毒经历、毒品来源等违法问题;
2.按要求参加坦白检举活动,积极检举违纪和违法犯罪行为,并按要求撰写相关材料;
3.主动坦白自身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戒毒人员以编造事实、弄虚作假、欺骗、抄袭、剽窃等手段骗取奖分的,所奖分数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戒毒人员受到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惩戒,班长、互助组长、值班员发现后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制止、报告不及时的,分别扣除30分、60分、90分。
(十三)戒毒人员受到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分别扣除500分、700分、1200分。
三、考核程序
(一)大队责任民警应当每日对戒毒人员进行考核,每周召开班会,对戒毒人员一周计分考核等情况进行讲评,并组织班长、互助组长进行职责述评,每月填写《戒毒人员行为表现量化考核记分表》(附件1)。
(二)戒毒人员有奖扣分、不计岗位分情形的,应当及时填写《奖分审批(通知)单》(附件2)、《扣分(不计岗位分)审批(通知)单》(附件3),在批准当日送达本人。
《奖(扣)分通知单》应当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戒毒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2名民警签名,不影响考核结果。
(三)戒毒人员奖扣分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奖分的,大队提议,管理部门审核,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审批。
2.扣分、不计岗位分的,民警提议,大队领导审批;扣分30分以上的,大队长审批。
(四)市局机关业务处室、戒毒所业务科室及医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戒毒人员有奖扣分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大队通报情况,大队应当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五)大队每月集体研究,对戒毒人员计分考核情况进行审核,于每月3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年×月×大队戒毒人员计分考核汇总表》(附件4)、《×年×月×大队戒毒人员奖(扣、不计岗位)分明细表》(附件5)、《×年×月×大队戒毒人员计分考核情况说明》(附件6)等材料报管理部门审核。
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写出《×年×月××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计分考核情况说明》(附件7)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审批。
大队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计分考核结果向戒毒人员公示3日。
(六)戒毒人员对计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奖(扣)分通知单》送达之日起3日内或者公示期内向大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大队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大队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向戒毒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戒毒所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其他人员反映、举报有关戒毒人员计分考核方面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七)戒毒人员计分考核相关基础资料应当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