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戒毒人员伙食
戒毒所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供应戒毒人伙食,保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吃饱、吃熟、吃得卫生。戒毒所单独设置少数民族灶,严格落实清真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专用区域存放及专用炊事工具加工、制作、分发,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的特殊生活习惯予以照顾。
(二)食品安全
1.戒毒人员食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戒毒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采购贮运、食品加工、清洗消毒、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等各环节工作。戒毒人员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戒毒所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和培训。
2.戒毒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戒毒人员食堂食品,采购的产品要有食品安全相关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做到一批一索证、一批一核验、一批一登记。
3.戒毒所建立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和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保存48小时以上。
(三)疾病预防控制相关规定
1.戒毒所定期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知识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安排戒毒人员开展体检。
2.戒毒所主动接受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健康部门关于传染病的调查、检验、标本采集、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3.北京市戒毒管理系统现有隶属的北京市利康医院,分为团河和天堂河两个院区,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加注戒毒医疗资质),并在各戒毒所内设置戒毒医疗中心。局属医院先后与北京天坛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大兴区医院等社会医疗机构签定合作协议。戒毒人员患病首先在戒毒所内戒毒医疗中心诊治,戒毒所戒毒医疗中心难以诊治的,可转利康医院诊治,或请社会医院医生会诊。受医疗设备、技术限制须到社会医院检查、治疗的,经审查批准,可转至社会医院诊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