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戒毒人员入所时,戒毒所应办理戒毒人员个人财物交接手续,详细记载名称、数量、特征、是否完好等并拍照存档,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戒毒所统一保管。戒毒所在戒毒人员生活区外设立戒毒人员个人财物保管室,妥善保管戒毒人员个人财物。
(二)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建立所内个人账户,日用品补助费、入所转入款、家属存汇款等统一存入个人账户。戒毒人员购物、自费订餐等消费支出计入个人账户,采取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三)戒毒人员个人财物,除依法定程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冻结、挪用、没收。因保管不当,造成戒毒人员个人财物损坏、丢失的,戒毒所应先行予以赔偿,属于民警失职渎职造成的,追究责任民警责任,并由民警赔偿。
(四)戒毒人员所外就医、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变更戒毒措施的,及时发还个人财物,由经办民警和戒毒人员签字确认。亲属领取的,由经办民警、戒毒人员和亲属三方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