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及变更戒毒措施工作规定

更新时间:2022-01-18


一、所外就医条件

(一)戒毒人员患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

1.传染病

(1)结核病。血行播散型(粟粒型)、浸润型、空洞型、干酪型等肺结核以及肺外脏器结核,经治疗未见好转。

(2)艾滋病。艾滋病发病期,合并机会性感染。

(3)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4)其他传染病。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局属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

2.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治疗未见好转。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者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经治疗未见好转。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局属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3.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哮喘,连续出现哮喘持续状态。

(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治疗未见好转。

(3)胸部疾病。脓胸、肺脓肿、血气胸、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栓塞等胸部疾病,经治疗未见好转。

(4)各种原因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治疗未见好转。

4.消化系统疾病

(1)肝脏疾病。各种原因引起的进行性肝损害及肝硬化失代偿期,经治疗未见好转。

(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3)消化道反复出血,经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4)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治疗未见好转。

(5)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出血坏死性小肠炎等疾病,导致生理功能严重低下,经治疗未见好转,局属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

5.内分泌和代谢疾病

(1)内分泌腺疾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危象、甲状腺机能亢进并发合并症、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减退症等内分泌腺疾病,经治疗未见好转;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的。

(2)糖尿病。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者伴发症,经治疗未见好转。

6.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周期性精神病、持久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双向情感障碍、躁狂发作、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因吸食毒品或者其他原因引发的精神病等精神疾病及精神异常状态,经治疗未见好转。

7.肾脏疾病。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症等肾脏疾病,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疾病,经治疗未见好转。

8.神经系统疾病。

(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梗塞、脑脓肿等疾病,经治疗未见好转。

(2)各种脊髓性疾病,如脊髓炎、脊髓损伤等疾病。

(3)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功能障碍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4)癫痫频繁发作(每月大发作二次以上)。

(5)重症肌无力或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经治疗未见好转。

(6)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者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不能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型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

9.血液系统疾病

(1)各种原因导致的严重贫血,经治疗未见好转。

(2)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3)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

(4)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

(5)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治疗未见好转。

10.骨科疾病。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如骨髓炎、股骨头坏死、骨盆骨折、强直畸形、股骨骨折、脊柱骨折等骨科疾病伴有严重伴发症或者后遗症,经治疗未见好转,局属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

11.五官疾病。各类眼外伤、白内障、青光眼、眼底出血、眼内炎、视网膜疾病、前庭系统疾病、突发性耳聋、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五官伤、病,伴有功能障碍,经治疗未见好转,局属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

12.各种恶性肿瘤。

13.良性肿瘤及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占位性病变,经治疗未见好转,局属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

14.妇科疾病。异常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盆底功能障碍等,经治疗未见好转,局属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

15.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免疫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16.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者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治疗未见好转。

17.其他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

二、所外就医办理程序

(一)局属医院驻所医务部门或者内一科住院部门(双河农场医院)经诊断,认为戒毒人员病情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出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情诊断建议表》,经医院院长审核后,报市局戒毒生活卫生处并转送戒毒所。双河农场医院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情诊断建议表》及有关医疗文书材料同时转送局属医院。

(二)病情诊断小组应当在10日内完成病情诊断工作。确属疑难病症的,可以邀请社会医疗机构专家会诊诊断,适当延长病情诊断时间。

对双河农场医院转送的病情诊断建议,病情诊断小组应当指派医生实地检查戒毒人员病情,核实有关情况,查阅并提取有关医疗文书材料。

(三)病情诊断小组经诊断,提出所外就医建议或者不符合所外就医的理由,出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情诊断表》,经病情诊断小组组长签署意见,2日内转送戒毒所,并报市局戒毒生活卫生处备案。

提出所外就医建议的,病情诊断小组意见中应当明确描述病情程度(严重或者危重)、经治疗未见好转、局属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等内容。

(四)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应当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来所接回。亲属接回确有困难的,由戒毒所安排至少2名民警送回。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的费用自理。

(五)戒毒人员病情危重需要立即所外就医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局属医院(双河农场医院)提出所外就医意见,病情诊断小组出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情诊断表》报市局戒毒生活卫生处;

2.戒毒所会同局属医院(双河农场医院)向亲属介绍病情及诊治情况,阐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戒毒所向市局报送《提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建议书》附《提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一览表》及案卷材料;

4.市局戒毒管理处经审查无误的,报市局指导委员会按照书面审批方式审批,制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决定书》;

(六)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戒毒所应当每月派民警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村(居)委会考察其在外表现和亲属或者监护人管束情况,对本人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向亲属或者监护人了解病情及治疗情况,要求其做好管束工作;对治疗不及时的,督促本人及亲属或者监护人积极进行治疗。

戒毒所考察戒毒人员时,驻所医务部门应当安排医务人员随访,查看病情及治疗情况,进行毒品检测,收集、提取、保存所外就医期间相关诊治材料,详细记录查访情况,并向医院院长报告查访结果。

(七)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满前一个月因病情无好转需要延长所外就医期限或者发现其他疾病且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按照首次办理所外就医的程序办理。

(八)戒毒人员需要延长所外就医期限的,戒毒所在所外就医期满前15日将《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建议书》附《提请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一览表》、案卷材料、《所外就医人员考察表》以及所长办公会纪要报市局。

(九)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所外就医,收所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

1.病情不再符合所外就医条件的;

2.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的;

3.发生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4.不积极进行治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戒毒人员因病情不再符合所外就医条件、不积极进行治疗撤销所外就医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病情诊断小组做出诊断结论,出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情诊断表》;

2.大队民警评议,填写《撤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

3.所长办公会审议,将《提请撤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建议书》附《提请撤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一览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所长办公会纪要报市局。

4.市局戒毒管理处经审查无误的,市局指导委员会按照书面审批方式审批,制作《撤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决定书》发戒毒所。

遇有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涉嫌违法违纪等特殊情况的,戒毒所可以先行将戒毒人员收所执行,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十一)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回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脱管失控的,戒毒所应当立即向市局报告并派民警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组织力量进行查找。

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涉嫌违法违纪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十二)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死亡的,戒毒所应当派民警了解情况,查验尸体并提取《死亡证明书》和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5日内将情况书面报市局办理除名手续。

三、变更戒毒措施

(一)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

戒毒人员病情危重或者严重,病情特点所致的身体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病情诊断小组可以在进行所外就医病情诊断时一并出具变更戒毒措施的诊断意见,市局指导委员会批准所外就医后,戒毒所及时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意见。

(二)办理变更戒毒措施,由病情诊断小组出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情诊断表》《医院诊断治疗意见书》,2日内转送戒毒所。经大队民警评议、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戒毒所及时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并将戒毒人员变更为社区戒毒的情况报告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病情诊断表》《医院诊断治疗意见书》以及所长办公会纪要报市局备案。

(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意变更戒毒措施的,戒毒所应当5日内书面通知戒毒人员亲属或者监护人、原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

四、病情诊断工作规范

(一)对戒毒人员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由病情诊断小组会同戒毒所分管副所长、戒毒医疗中心负责人、大队责任民警作出鉴别结论。

(二)戒毒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进行病情诊断:

1.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病重、病危通知书的;

2.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可能引发生命危险或者可能致残的;

3.患有严重急性传染病,可能危及生命或者影响戒毒所安全的;

4.其他危重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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