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按照分期分级管理处遇等级标准进行探访、探视、通话和通信。
(二)戒毒人员探访、探视、通话和通信使用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戒毒人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留存文字、视音频资料1年。对能够安排翻译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应当及时安排人员现场翻译。
(三)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探访、探视、通话和通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戒毒人员违反探访、探视、通话和通信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局戒毒人员惩戒工作规定追究责任。
二、探访
(一)探访应当采取遮挡隔离方式在探访室进行,使用专用电话交谈。
戒毒人员在局属医院住院的,在医院探访室探访;戒毒人员在社会医院住院的,或者在局属医院住院有特殊情况的,经戒毒所所长批准,可以安排在病房内探访。
(二)戒毒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监护人、原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探访人员)可以探访戒毒人员,探访人数每次不超过3人。
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应当经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
境外、国外亲属探访的,应当经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局戒毒管理处备案。
(三)戒毒人员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患传染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被单独管理或者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不得安排探访。确需探访的,应当经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
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不得安排探访。
(四)探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30分钟。未经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不得延长或者缩短探访时间。
(五)集中探访每月组织1次。承担强制隔离戒毒职能的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应当在探访前10日向探访人员寄发《探访通知书》,告知探访的日期、时间、人员、需要携带的证件、注意事项以及本单位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探访日期的,应当及时将更改后的日期通知探访人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可以安排单独探访:
1.探访人员家住外省(市)或者边远地区且路途较远的;
2.戒毒人员发生病情危重、伤残、手术治疗等情形的;
3.因帮教需要等特殊情形的。
(七)戒毒人员根据分期分级处遇可以在探访时间段内预约探访。
预约探访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大队呈报、业务科室审核、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审批。
(八)探访人员为戒毒人员带送的物品,应当符合戒毒所物品管理安全标准,经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民警登记检查后交给戒毒人员。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九)大队民警应当告知探访人员主动配合民警工作,接受安全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与戒毒人员交谈影响安全、妨碍戒毒治疗的内容;
2.不得将通讯、录音、摄像、照相等器材,以及香烟、火种、毒品、现金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物品带入戒毒人员住区;
3.不得在限定区域外活动;
4.不得使用隐语、暗语或者不文明用语交谈;
5.不得在候访、探访现场吸烟、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6.维护公共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十)戒毒人员及探访人员违反探访规定,民警警告无效的,终止本次探访;情节严重的,经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大队暂停其探访1至3个月,并送达《戒毒人员暂停探访通知书》。
探访人员严重扰乱秩序、为戒毒人员传递违禁品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戒毒人员符合视频探访条件的,由戒毒所按照视频探访工作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安排视频探访。
(十二)受委托的律师会见戒毒人员,或者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在所内询问戒毒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戒毒所应当安排业务部门在候访室设立存款台,用于探访人员为戒毒人员存款。办理存款时,民警应当核对存款人身份、与戒毒人员的关系,核对无误的,开具存款凭证。对身份、关系不符的,不予办理存款。
戒毒所可以规定每次存款的限额,超出部分不予收存。
三、探视
(一)戒毒人员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的,戒毒人员可以申请外出探视,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申请。
探视同一人员或者因同一事由探视的,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
探视时间为1日(包含路途时间),特殊情况报局批准后可以延长探视时间。
(二)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探视,应当查验下列材料: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2.戒毒人员亲属的身份证(护照、军人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与戒毒人员关系的证件(凭证);
3.医疗机构、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更正后再予申请。
四、通话 通信
(一)经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原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通话。通话费用由戒毒人员自行承担。
(二)戒毒人员首次拨打亲情电话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受话人的姓名、与本人关系、电话号码等情况;
2.大队填写《戒毒人员使用亲情电话审批表》;
3.业务科室审核;
4.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审批。
戒毒人员不符合拨打亲情电话资格,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拨打的,或者戒毒人员申请增加受话人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戒毒人员使用亲情电话被批准后,大队将受话人相关信息录入所务管理系统,并向本人宣布拨打亲情电话的范围。
(三)戒毒人员的通话对象在国外或者境外的,通话情况应当报局戒毒管理处备案。
(四)戒毒人员拨打亲情电话应当服从民警的安排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区域内按顺序等候,保持通话现场安静;
2.与批准的受话人通话;
3.通话时不得使用隐语、暗语或者不文明用语;
4.交谈内容不得影响安全,不得妨碍戒毒治疗,不得涉及案情以及其它不良信息。
(五)组织戒毒人员拨打亲情电话,大队应当安排民警现场监控。
戒毒人员违反亲情电话使用规定,经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大队暂停其拨打亲情电话1至3个月,并送达《戒毒人员暂停拨打亲情电话通知书》。
(六)戒毒所应当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戒毒人员的邮件(信件、邮包)、邮汇由民警负责收发、登记和检查,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检查邮件时,应当有戒毒人员本人和2名以上民警在场。发现违禁品、危险品等有碍安全的,予以扣留,按有关规定处理。
戒毒人员写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戒毒所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控告、检举信件,不受检查。
(七)戒毒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和戒毒所了解掌握的原工作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为戒毒人员邮寄邮包。对其他人员或者来路不明的邮包,戒毒所予以退回。
戒毒人员接收邮包的物品应当符合戒毒所物品管理安全标准,经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批准,民警登记检查后交给戒毒人员。
(八)戒毒人员接收邮汇的,民警应当审查汇款人身份、与戒毒人员关系;戒毒人员提出邮汇申请的,民警应当审核邮汇的事由、金额,审查收款人身份、与戒毒人员关系。
对身份、关系不符的,不予办理邮汇。涉嫌违纪的,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九)戒毒人员邮件、邮汇的收寄地址按照戒毒所的规定填写,有信箱代码的使用信箱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