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劳动管理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23-12-06


一、戒毒人员应积极参加强制隔离解毒场所因戒毒需要组织的必要的生产劳动,每周劳动不超过5天,每天劳动不超过6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30小时。

戒毒所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不宜在与法定节假日相连的调休日组织生产劳动。

  戒毒所因生产需要延长劳动时间,须提前拟定加班计划,经生产部门、管理科审核,报分管生产劳动的所领导批准,方可实施,但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戒毒人员加班后,应及时安排补休。

二、戒毒所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进行生产劳动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戒毒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劳动保护知识,提高戒毒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引进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戒毒人员戒毒治疗;适宜戒毒人员学习生产劳动技能、生产劳动康复训练和出所就业,有利于戒毒人员身心健康,有利于场所安全稳定。引进的项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含量,优先引入政府采购项目。

四、劳动现场实行民警直接管理,戒毒所按规定配备足够警力,做好现场管控。生产部门应对劳动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向戒毒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实行按劳适度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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