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条件和程序
(一)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电子脚镣(手环、脚环)等约束性警械:
2.戒毒人员有脱逃、暴力袭击他人、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约束性警械。
(二)民警使用约束性警械,应当由大队提出意见,填写《警械使用审批表》,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核,报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审批。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约束性警械,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审批手续。
需要同时对多人使用约束性警械时,可以统一审批。
二、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条件和程序
(一)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当场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戒毒人员打架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需要及时制止的;
2.戒毒人员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管理秩序的;
3.戒毒人员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管控擅自行动的;
4.戒毒人员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
5.戒毒人员袭击民警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戒毒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三、使用网枪条件和程序
(一)抓捕脱逃戒毒人员,经警告无效的,民警可以使用网枪。
(二)对戒毒人员使用网枪的,应当经带队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