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动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讲话精神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市局党委书记、局长郑振远同志就在推动首都监狱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再思考,形成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首都监狱工作基本思路的落实》学习体会文章。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首都监狱系统就是要牢牢把握《监狱法》所提出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不断增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因素。如何实现“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中心任务和总体目标,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按照十七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为此,就需要我们不断地解放思想,不断地改革创新,坚决打破旧有的观念和做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用更加先进的行刑理念来指导首都监狱工作,推动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别是在罪犯改造上,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罪犯身心发展需要,根据罪犯改造工作客观规律来改造罪犯。文章通篇体现了思想观念的不断解放、行刑理念的不断更新和实践认识的不断深化,全面深入地学习领会文章精神实质,对于全面做好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首都监狱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首都监狱工作基本思路的落实
——在推动首都监狱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再思考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郑振远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造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掀开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发展篇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
监狱工作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以十七大精神为引领。首都监狱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首都监狱工作实际、顺应监狱工作发展规律、体现社会形势和发展需要的“坚持一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两大矛盾,推动落实七项主要工作措施”(以下简称“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落到实处。具体地说,坚持“一个中心”,即坚持把“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首都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总体目标。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两大矛盾”,一个是伴随监狱工作始终的基本矛盾,即“干警对罪犯进行改造与罪犯被改造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影响当前首都监狱工作的主要矛盾,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要求与干警改造能力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推动落实“七项主要工作措施”,即不断完善和运行一整套监管安全长效工作机制打牢监狱安全稳定基础、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与罪犯改造工作流程、建设特色监狱与特色改造功能区、建立罪犯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协调发挥三大改造手段的功能作用、建设“专家型”干警队伍、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构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工作体系。从这一工作思路的三个组成部分上看,坚持“一个中心”强调的是为了有效落实《监狱法》提出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目的是为首都监狱工作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确立中心任务与总体目标。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两大矛盾”是从顺应首都监狱工作发展规律的角度提出的,强调主要矛盾的破解是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改造能力的“专家型”干警队伍,从而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供人才保证与智力支持;强调要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好监狱工作的基本矛盾,就是要努力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创造一个实现对罪犯进行有效改造的干警工作基础和罪犯能动性接受改造的基础。“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提出是实现中心任务与总体目标、妥善处理好“两大矛盾”的客观需要,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有效方法和基本途径。抓好“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这一基本思路的落实,既能够满足监狱工作自身的发展需要,实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通过刑罚的执行,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回归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因素,为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首都监狱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必须要在认识上进一步正确理解“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基本思路与十七大精神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这一基本思路的落实,更好地全面、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
一、“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基本思路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提出的,贯彻了十七大的精神实质
党的十七大深刻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同样也是指导监狱工作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们必须要牢固树立“监狱工作既是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发展的重要内容”的观念,找准监狱工作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基本定位。这个定位就是要看到,一方面,监狱工作是整个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工作自身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同步,否则,就要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会拖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腿;另一方面,监狱机关作为承担为经济社会提供服务保障作用的职能部门,只有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具备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能力,才能高质量的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监狱机关的自身发展成为监狱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基础性、前提性条件。这一特点决定了监狱机关在发挥维护稳定职能作用的同时,也有一个自身发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相协调的问题,只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才能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个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部门,无法完成高质量的工作任务;部门的自身发展是保障本部门高质量承担工作任务的重要前提。通过自身发展满足服务社会的需求,通过自身工作措施的落实、自身职能的实现来完成社会要求我们完成的部门职责与任务。
从另一个角度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只有适应了经济基础,才能对经济基础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监狱机关作为社会有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要想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自身发展要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从监狱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看,在监狱自身科学发展与创新发展难以保证的情况下,罪犯没有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通过刑罚执行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宗旨任务也就很难实现。在发展落后所导致的自身条件和能力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发挥应有的服务保障作用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良好的愿望就难以实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也就失去了可能,这也是古人常说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道理之所在。因此,无论是作为发展的重要内容,还是作为发展的重要保障,监狱机关都有一个首先要明确发展思路,解决好自身发展的问题。
对首都监狱工作来说,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把实现思想观念的革新作为发展的根本基础。意识是行为的导向,观念是行动的指南。思想观念一旦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然会严重束缚改革创新的手脚,思想的解放、观念的更新是引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本切入点。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广泛而深刻变化、发展日益加快的时代背景下,首都监狱机关要跟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潮流,就必须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刑理念来指导刑罚执行工作,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刑罚执行工作的需求。也只有在这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刑理念指导下,改造出的罪犯才能更好地融入和谐社会,首都监狱机关的发展才能真正跟上经济社会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彻底摒弃落后的行刑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武装头脑,借鉴和吸收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当代行刑趋势的行刑理念来指导刑罚执行工作。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基础上,首都监狱工作要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还必须要沿着科学发展的道路不断向前推进。这就需要从实现首都监狱工作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谋划工作,统筹协调好社会力量与监狱自身之间、硬环境与软环境建设之间、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从经验型发展向科学型发展转变、从粗放式发展向精细化发展转变;尤其在罪犯改造工作上,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意顺应罪犯身心发展的需要,根据罪犯改造工作的客观规律来改造罪犯,对罪犯实施规范化管理、针对性改造与需求性教育。
正是基于对首都监狱机关内外部发展条件的正确分析,为了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首都监狱系统确立了“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它是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来解决首都监狱自身科学发展的正确工作思路。从外部条件看,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扎实推进,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为首都监狱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确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奋斗目标的提出,以及“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实施,对首都监狱机关维护首都稳定、服务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内部条件看,首都监狱系统财政保障体制的建立,监狱体制改革任务的完成,监狱布局的调整,狱政设施的不断改善,科技含量的增加,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监管安全的持续稳定等等,说明了当前首都监狱机关所处的内外环境、首都监狱的自身状况,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使首都监狱工作站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处在更好的发展形势中。为此,首都监狱机关在认真分析首都监狱工作的现实状况,深入研究首都监狱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深刻认识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首都监狱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这一基本思路贯彻了十七大精神,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提出的首都监狱工作发展的基本构想和框架,是实现首都监狱事业更快更好发展、全面开创首都监狱工作新局面的根本保证。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首都监狱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狠抓这一基本思路的落实,以自身的快速发展和提供高质量地服务来满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监狱工作的要求,自觉承担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二、坚定不移地推进“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是首都监狱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这一思路充分贯彻了十七大“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是实现对罪犯科学改造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的基本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根本原则。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概括地说,“以人为本”主要有三方面的基本内涵:第一,它肯定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强调要发挥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能动性;第二,它强调要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把“提高人”作为发展的根本途径、把“为了人”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反映了科学发展观的价值取向;第三,它要求人们在分析、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符合规律的要求,也要合乎人性发展的需要,关注人的共性和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性。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指导方针。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面对和思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否应当坚持和如何坚持“以人为本”的问题。首先,从法律的明文规定来看。作为指导和规范监狱工作的基本法律,《监狱法》很多条文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监狱法》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基本方针,在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体现了“以人为本”,把“为了人”作为发展根本目的的基本要求;在第七条中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基本要求;在明确规定罪犯服刑期间合法权益的同时,《监狱法》还对干警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九种禁止性行为以及对违反者的具体处罚措施;另外,《监狱法》还专设一节,专门规定了对罪犯的“释放和安置”工作,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我们贯彻落实《监狱法》,就是在刑罚执行实践中贯彻“以人为本”的要求。其次,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治价值的最高体现,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基本要求。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是现代社会法治文明和刑罚进步的重要体现。罪犯虽然触犯了法律,被科以刑罚,成为法律意义上犯罪的人,甚至因此被执行了监禁刑,但是,他仅仅是在一段时期内丧失了自由权和其它部分权利,而他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并没有变,作为自然人的属性没有变,作为“自然人”应有的尊严也没有被剥夺,仍然享有法律并未剥夺的权利。早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就正式阐明了中国政府对人权的理解:“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也包括集体人权。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中国人民。”而且,2004年我国又进一步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地写入宪法,“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上述规定说明,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是中国人权保障的组成部分,也是对服刑人员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社会上,由于受以阶级斗争为纲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容易简单地使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认识监狱和对待罪犯,并因此单纯地把罪犯仅仅看作是“义务主体”,这种观点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必须相伴而生的对应关系,也违背了法律规定,是片面的、错误的思想观念。第三,从科学改造罪犯的角度来看。充分运用科学规律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改造人”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运用科学规律改造罪犯,最主要的就是要遵循罪犯的身心发展需求和接受教育改造的客观规律,特别是要遵循改造罪犯的强制性与罪犯接受改造的自觉性逐步走向统一的规律,转化思想、传授知识、学习技能相互促进的规律和改造罪犯的内容方式方法与罪犯的改造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规律。这三项为实践所证明了的改造罪犯的基本规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承认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能动性”、“尊重人与人之间个体差异性”等基本内涵。因此,要实现对罪犯的科学改造,要更好地落实“改造人”的监狱工作宗旨,就应当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认真遵循人的发展规律改造罪犯,这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必然要求。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以人为本”中的“人”,并不排斥“罪犯”这一群体,在刑罚执行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是监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刑罚执行工作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实现对罪犯的科学改造,才能更好地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监狱工作能否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和要求适用于罪犯这个特殊群体,是监狱机关是否认真坚持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否深刻领会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与精神实质,是否真正贯彻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试金石。
监狱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绝不是指将“以人为本”简单地套用为“以‘罪犯’为本”,而是指要把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之中,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贯彻到改造罪犯的过程之中,通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顺应罪犯的身心发展需求和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实现对罪犯的科学改造,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实现“改造人”宗旨的根本目的。按照“以人为本”的基本内涵,在刑罚执行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归纳起来,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符合规律性,充分遵循被改造者——罪犯的身心发展需求和接受教育改造的客观规律。只有尊重和顺应规律,才能实现对罪犯的科学改造、高质量改造。其次,要贯穿合法性,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地教育改造罪犯,尊重罪犯的人格权,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依法执行刑罚,尊重和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才能赢得罪犯的信任,才能为顺利地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三,要突出针对性,对罪犯进行针对性改造和需求性教育。只有关注不同类型罪犯群体的差异性,使教育内容具有针对性、方式方法具有适应性,才能充分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积极性,不断激发罪犯接受改造的内驱力,不断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和效果。
“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充分贯彻了十七大“以人为本”的要求。这一思路,强调干警要坚持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维护罪犯的尊严,在制度制订上要注重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管理教育中要尽量满足罪犯合法合理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罪犯行使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等等,这些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基本要求;强调在坚持干警作为“执法主体”、在改造罪犯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要承认罪犯的“服刑主体”地位,注重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内因,通过积极地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努力激发罪犯接受改造的内驱力,调动罪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使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为实现干警对罪犯的有效改造和罪犯能动性地接受改造奠定“双赢”的基础,这些体现了以人为本“承认人的主体性、发挥人的能动性”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充分运用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科学原理改造罪犯,通过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建设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协调发挥三大改造手段的功能作用等措施,努力实现对罪犯的针对性改造和需求性教育,这些体现了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尊重差异”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充分发挥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职能作用,努力完成和实现“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中心任务与总体目标,以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些体现了以人为本“为了人”的基本要求,等等。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思路,贯彻了党的十七大“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这一思路贯彻了十七大关于“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是首都监狱系统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根本体现。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努力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构成上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构成了打击和惩办罪犯密切相关的四大体系,实现着刑罚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具体地说,这个目的有两个:一个是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个是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作用,防止其违法犯罪。监狱作为刑罚执行部门,担负着对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通过对罪犯人身自由剥夺的自由刑的执行,使罪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通过对其他社会成员发挥震慑和导向作用,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从刑罚执行的这两方面作用来看,国家实施刑罚的根本目的,并不是单纯地对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罪犯进行惩罚,而是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在实现惩罚功能的同时,还要通过充分运用管理、教育、劳动三大改造手段,充分遵循罪犯的身心发展需求和接受教育改造的规律,充分利用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基本原理,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并积极地为罪犯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创造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这是国家制定刑罚的本意,是作为刑罚执行部门的监狱机关社会价值的最大体现,也是国家对刑罚执行工作者的根本要求。
但是,我们还必须要看到,由于刑罚执行制度设计的原因,刑罚执行本身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刑罚的执行会带来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产生“双刃剑”的效应。一方面,刑罚执行具有不容否定的积极作用,即通过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还社会以公平和正义,这是刑罚执行积极方面的作用;但同时,刑罚的执行,特别是对监禁刑罪犯的执行,在客观上会给罪犯的心理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使罪犯在不同程度上形成“监狱人格”,这就是刑罚消极方面的作用。刑罚之所以会产生消极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和监禁刑的特点,决定了罪犯作为自然人的某些权利将会被剥夺和限制,比如,罪犯将丧失人身自由的权利、多渠道获取信息的权利、充分享受亲情的权利,等等。罪犯虽然被判处了刑罚,但他作为自然人的属性并没有丧失,必然还要有自然人的基本需求,当这些自然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丧失,就势必会在客观上给罪犯的心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使罪犯产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形成不同程度的“监狱人格”。所谓“监狱人格”,是指由监狱这一特定环境造成的,为罪犯这一特定群体所表现出来的带有倾向性的、对罪犯健全人格的培养和重返社会的目标的实现起着阻碍和破坏作用的心理特征的总和。通常来说,健康、完善的人格整体应当同时具备三方面的素质:一是身体素质;二是社会文化素质;三是心理素质。这三方面素质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完善的人格整体。罪犯心理学原理表明:心理是否健康,是决定罪犯能否实现再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因素。罪犯在不同程度上形成“监狱人格”,产生不健康心理,就是刑罚执行“双刃剑”负面效应的具体体现。这种负面效应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所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会使罪犯对社会环境有陌生感和恐惧感;会产生自我憎恨的心理;会导致自律力萎缩;会丧失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和意志力,等等。对罪犯产生的这些负面心理影响,不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当罪犯不能够顺利地融入社会、顺利地为社会所接纳的情况下,罪犯的“监狱人格”就很有可能因此演变为“反社会人格”,产生反国家、反社会的心理,重新实施犯罪,从而给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这一结果与国家制定刑罚的本意背道而驰。正如一些著名刑法学者所指出的:“刑罚就像既能治病,又有相当副作用的药物一样,使用方法错误,不仅不能治病,反而使人丧命”。对于刑罚执行的“两重性”以及其负面效应所带来的潜在危害,社会公众可能不会过多地考虑,因为公众更多的是关心犯罪分子是否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对于监狱执法者来说,却不能不认识到这一点,不能仅仅停留或满足于单一发挥刑罚惩罚功能的层面上,否则就可能给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埋下罪恶的种子。作为监狱执法者,要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执行的积极作用,即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努力在“改造好”上狠下功夫;同时,还必须最大限度地抑制刑罚执行的消极作用,即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地预防、抑制和改造罪犯的“监狱人格”。通过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的负面影响,实现十七大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
“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充分贯彻了十七大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最大限度地为和谐社会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这一思路,强调要把“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与总体目标,在“改造好”上狠下功夫,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公众的长远利益,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的积极作用;强调要正确处理“干警对罪犯改造与罪犯被改造”这一监狱工作的基本矛盾,努力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最大限度地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强调要大力加强监狱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复合型人才队伍基础上的“一专多能”的专家型干警队伍,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强调要通过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和建设特色监狱与特色改造功能区,实现对不同类型群体的罪犯进行针对性改造和需求性教育,并充分运用心理咨询与矫治等手段,积极疏导罪犯的不良情绪,努力消除罪犯的不健康心理,培养和塑造罪犯的健康人格,等等。这些理念和措施都是在力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执行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刑罚执行的消极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和谐社会建设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可以说,坚持“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是监狱作为国家公共行政部门、实现其社会价值的内在要求,是首都监狱工作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贯彻十七大提出的“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深入把握“七项主要工作措施”与十七大精神的内在联系,不断增强推动落实“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自觉性
“七项主要工作措施”贯彻了十七大的精神,反映了十七大的要求,与十七大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的精神是完全相符的。
(一)按照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不断完善与运行一整套监管安全长效机制,打牢监所安全稳定基础。
监管安全是监狱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必须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稳定。维护监管安全稳定的方式受制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反映在监狱工作中,在监管设施陈旧、技术装备落后的情况下,确保监管安全的主要方式*的是严防死守、人海战术,广大干警只能以拼时间、拼体力、拼警力的简单方式,以“年年争、月月争、天天争”的拼搏精神来实现监狱的安全稳定,这种情况下的监狱安全稳定既来之不易,又十分脆弱,不是长久之计,很难实现长治久安。邓小平同志说“制度是保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新的形势下,必须把确保监管安全的重点放在监管安全长效机制建设上来,着力实现维护监管安全稳定方式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转变,即必须把确保安全的立足点,从主要依*严防死守、拼警力,转移到依*改进对罪犯的处遇、提高改造质量上来;把维护安全的工作方式,从主要依*开会议、凭经验解决问题,转移到依*干警自觉运行长效机制上来,紧紧抓住维护监管安全的长效机制建设和推动机制的运行,来确保监所的安全和稳定。
在推动机制建设和发挥机制作用的过程中,按照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必须紧紧抓住两个方面的关键点:一个是机制的完善,一个是机制的运行。机制的完善体现了十七大关于“只有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的重要精神。监管安全长效机制要跟上时代前进步伐,适应工作发展需要,保持旺盛生命力,就必须把重点放在机制的完善上,使机制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状态。这就要求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加强对监管安全长效机制内容的丰富,使监管安全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始终跟上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任务的发展需要。
制度健全、机制完善固然重要,发挥机制的作用关键在于推动机制的有效运行。狠抓机制运行的观点体现了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具体到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的工作中,就是要狠抓规章制度落实。首都监狱系统确保监所安全稳定的制度体系,是在不断总结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深刻吸取多年来经验教训有的甚至是血的教训基础上形成的,是构筑监管安全的一道道坚实屏障,是实现监所安全稳定的生命之所在。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积极运行监管安全长效机制,使机制付诸于实践,落实于行动,充分发挥机制在确保监所安全方面的能动作用。不断完善与运行一整套监管安全长效机制,体现了十七大精神,符合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是首都监狱机关必须坚持并狠抓落实的首要的、基础性的工作措施。
(二)顺应罪犯改造规律,积极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和罪犯改造工作流程。
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和科学的罪犯改造工作流程是首都监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目的是要比较科学地解决罪犯的分押、分管和分教问题,并且为科学地制定罪犯改造个案、实施个别化教育创造条件,解决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教育方式方法的适应性,实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构建罪犯改造工作流程主要是为改造工作设定一个相对科学、合理和完善的程序,提高罪犯改造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党的十七大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强调一切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要“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持把它作为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面对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中心任务,我们也有一个要立足实际、认清局情、加快发展的问题,所谓加快发展,就是要加速实现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中心任务和总体目标。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和构建罪犯改造工作流程作为关系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首要的基础性、龙头性工作,是实现“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中心任务和总体目标的过河之桥、渡河之舟,直接影响和制约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解决好罪犯科学分类体系和罪犯改造工作流程的构建问题。否则,监狱工作的发展问题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也就失去了基础。
当前,国内普遍采取的罪犯分类,其标准基本上是从直观的表征上进行,如:根据性别、年龄、犯罪类型、身体特征、户籍、刑期等。这一分类主要解决的是罪犯的分押和分管问题,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新形势下,在分押分管的基础上,要实现罪犯科学的分教,这一分类就显得相对简单、粗略。因为,按照这种分类标准所分离出来的不同类型群体,由于存在对罪犯改造需求分类的不准确性,围绕这种类型群体所制定的教育改造个案,就不能很好地解决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和教育方式方法的适应性,不能充分体现教育方式方法必须适合接受教育者内在需求的教育规律,也就很难激发罪犯参与改造的内驱力,很难调动罪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很难实现对罪犯的科学改造。因此,必须在现有分类标准的基础上,顺应罪犯改造规律,研究制定罪犯分类的二次标准和N次标准,积极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努力实现罪犯的针对性改造和需求性教育。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各项工作必须在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上加快发展。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也面临着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找准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推动刑罚执行的改革和创新问题。当前,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如何尽快建立更加规范和科学的刑罚执行工作流程,直接影响和制约着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积极构建新的刑罚执行工作流程,为整个改造罪犯工作设定一个相对科学、合理和规范的程序,为提高改造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打下基础,以保证高质量的改造效果。
(三)满足人的身心发展和监狱文化建设需要,不断推动特色监狱与特色改造功能区的研究与建设,为实现中心任务提供载体、搭建平台。
为实现对科学分类后罪犯的有效改造,必须加强研究特色监狱与特色改造功能区的建设。特色监狱、特色改造功能区是在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后能够进行针对性改造、需求性教育的有效载体。“特色监狱”指的是能够对科学分类之后的罪犯进行针对性改造的监狱,并且在改造过程中,体现出各具特色的改造罪犯的监狱文化。“特色改造功能区”是“特色监狱”的细化,是“特色监狱”的具体表现形式。“特色改造功能区”指的是能够对科学分类之后的某种特定类型的罪犯,进行针对性改造、需求性教育的监区或者分监区。“特色改造功能区”体现的是监区或者分监区对一定类型的罪犯所显示出的改造功能,在改造手段、内容与方法上所显示出的独特风格。
建设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实质上就是要建设功能性监狱、专业性监狱,改变过去那种简单依*性别、年龄、刑期长短等自然状态进行分类而形成的传统监狱下的传统改造模式。在传统改造模式下,监狱改造主要解决的是罪犯的一般性、共性的问题,教育多采用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方式进行。区别传统改造模式,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在解决罪犯一般性、共性问题的基础上,注重解决的是罪犯的个性问题。强调要遵循罪犯的身心发展规律和接受教育的基本规律,实现针对性改造和需求性教育,调动罪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建设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从本质上说就是要坚持以罪犯为改造主体的理念,在改造方式方法上注重实现从单一的灌输型教育向互动式教育转变,从粗放式的大众化教学向个性化教学转变,从生硬的说教方式向诱导式教育转变,以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
建设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同时也强调,在改造过程中要体现出各具特色的改造罪犯的监狱文化,积极打造特色监狱文化的平台和载体。党的十七大特别强调文化建设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深刻指出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要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监狱文化是监狱文明的承载和积聚,对正确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凝聚、激励、规范作用。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所体现出的监狱文化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去影响、塑造罪犯的心理、行为和品质,尽可能地实现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这种文化既有物质文化也有精神文化。物质文化主要包括监狱的建筑物、设施、监区环境、监舍布置,等等,渗透了情感和人文色彩的物质文化,通过在视觉上的第一感观对罪犯的精神感受和思想情绪产生积极影响。精神文化主要包括干警执法理念和形象、罪犯生活内容和方式、罪犯改造秩序和氛围,监区文化形式和走向,等等。渗透了政治和教育色彩的精神文化所追求的是罪犯心灵上的共鸣,达到潜移默化地教育改造罪犯,进而对罪犯的人生定位和重塑过程产生积极的主导作用。文化能反映一个监狱的内在品质和目标追求,是建设特色监狱、特色改造功能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建设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就需要我们既注重发挥物质文化的熏陶作用,又注重发挥精神文化的改造作用,使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服务于提高改造质量的客观需要。
建设特色监狱和特色改造功能区不仅贯彻了十七大“以人为本”的精神,尽力满足罪犯的身心发展和教育改造需要,同时也自觉地融入了十七大提出的“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抓好这一工作措施的落实。
(四)转变观念,研究建立适应罪犯改造工作的评估方式,探索建立罪犯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
所谓评估体系建设,按照传统观念,当前主要围绕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评估体系建设来展开,应该说,这种评估方式有它的理性层面,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缺陷,因为评估的对象是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由于评估对象思想的隐蔽性和行为的不确定性,使这种以罪犯个体改造质量作为评估对象在标准设定上存在着主观标准较多、客观标准不足的问题,这就带来了评估结果的不精确性。需要我们积极转变观念,打破传统的评估模式,建立一套新的评估标准,实现由标准设定上主观性较强的对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进行评估,转为围绕客观标准占主导的罪犯改造工作质量来进行评估,以督促工作开展、检验工作质量,实现对罪犯高质量的改造。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罪犯分类的科学性评估、个案制定的针对性评估、个案教育实施的有效性评估、罪犯的社会适应性评估和罪犯释放后的预测性评估。
十七大要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监狱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也同样面临一个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问题。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目标既然已经确定,关键在保证目标实现的各项措施是不是科学,落实的是不是到位,都需要一个科学的评估。如何实现科学评估,把评估的方向和重点,是放在主观性特别强的罪犯的个体改造质量上,还是放在客观性较强的监狱改造罪犯的工作质量上,同样也需要我们创新评估理念、转变评估方式、破解评估难题、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益的问题。之所以提出建立罪犯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而不是建立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体系,是因为对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的对象是罪犯个人,评估的标准主观性占主导,评判的标准不易确定,特别是由于罪犯思想的隐蔽性、欺骗性和行为的不确定性等,致使评估结果难以准确;相反,如果我们对改造罪犯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的对象是工作质量,评估的标准客观性占主导,由于改造工作程序的稳定性、可见性,评估结果相对而言就会精确的多。以罪犯改造工作质量为评估对象的新的评估体系的建立,使我们从一个崭新的角度来审视改造工作,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整个改造工作过程是科学的,各个阶段的任务都得到了高质量的完成,最终改造罪犯的质量也应当是高的。也就是说如果干警比较出色地完成了工作流程规定的任务,罪犯也顺利接受了个案教育,在每个阶段都表现良好,就能够有效保证罪犯的改造质量;否则,罪犯的改造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这就好比一个生产流水线,如果工人在流水线的各个环节都按照比较科学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装配,除了个别残次品之外,绝大多数的产品质量是有所保证的。因此,贯彻十七大精神,转变观念,研究建立适应罪犯改造工作质量的评估方式,探索建立罪犯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一项很重要的体系建设。
(五)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加强对协调发挥三大改造手段功能作用的机制建设,为实现中心任务提供保障。
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手段体系。这三个手段作为改造罪犯手段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均发挥着自身独特的功能和作用。监管改造是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中所实施的一种特殊的行为养成教育活动,通过一般管理的形式,发挥着对罪犯惩戒、规范、教育、矫治、激励等特殊的改造功能,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教育改造是监狱对罪犯有计划、有组织实施的转变世界观、矫正恶习、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的活动,它在我国行刑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起主导作用的改造罪犯的手段;劳动改造是监狱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产技能的活动,它是我国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劳动者不可缺少的基本手段。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共同组成了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形成了有机联系的一个整体,三大手段之间不是相互制约、相互冲突、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密不可分的,统一于改造罪犯的全过程。改造罪犯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只依赖于一种手段,只有三种手段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取得较高的改造效果。
回顾近60年监狱工作和有效地实施《监狱法》提出的教育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充分发挥三大手段在改造罪犯过程中的功能性作用,就必须正确地分析和认识目前三大手段功能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的问题。当前,面对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要求,要充分发挥三大改造手段的功能作用,就必须加强对三大改造手段的整合,解决三大改造手段在发挥功能性作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协调问题,使三大手段能够奏效于同一个改造客体,因此,这也就凸显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如何通过机制建设实现三大改造手段协调发挥功能作用,党的十七大告诉我们,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和关系,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工作目标实现的根本方法。具体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中心工作中,就是要妥善处理好监管、教育、劳动三大改造手段的关系,通过建立三大改造手段协调发挥作用机制,使三大手段能够围绕一个中心,指向一个目标,充分发挥综合效应,更好地服务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需要。协调发挥三大改造手段功能作用,贯彻了十七大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加强对协调发挥三大改造手段功能作用的机制建设,为实现中心任务提供手段上的保障。
(六)坚持以人为本,建设“专家型”干警队伍,为实现中心任务提供智力支持。
为了破解我局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为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供根本保障和智力支持,离不开建设一支“专家型”干警队伍。“专家型”干警的标准是在复合型人才基础上达到“一专多能”,能够解决监狱工作中的危、难、急、重问题。要建设这样一支专家型干警队伍,必须要从增强干警的“五种意识”和提高“八种能力”入手。“五种意识”分别是首都意识、监狱警察的身份意识、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创新意识和公正、公平与文明执法的意识。“八种能力”包括对罪犯服刑全过程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教育罪犯的能力、组织管理罪犯的能力、狱内侦查能力、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应用写作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建设一支“专家型”干警队伍,贯彻了十七大坚持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现代社会管理的普遍指导原则,强调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事业兴旺发达的核心要素,必须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前提,以人为动力,以人为目的;必须把人才当资源去爱惜,去使用,去培养,去储备。“国以人兴,政以才治”,人才资源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战略资源,走人才强国之路已成为举国共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同样是关系首都监狱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首都监狱事业兴盛不衰的重要保证。从当前首都监狱系统面临的主要任务及未来发展看,人才问题日益成为制约首都监狱系统发展的关键因素。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适应监管改造工作发展需要的专家型干警队伍,已经成为全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性任务,对首都监狱工作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是现代监狱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监狱专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解决监狱工作中危、难、急、重问题的必然选择;是加强干警能力建设、提升干警队伍整体素质的必由之路。特别是要破解主要矛盾,完成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中心任务和总体目标,实现首都监狱系统跨越式发展,就更需要大量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为此,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实施人才兴监战略,以专家型干警队伍建设为引领,促进干警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在此基础上早日建成一支专家型干警队伍,为首都监狱工作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七)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提高研究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重要性的认识,为实现干警对罪犯的改造和罪犯积极地接受改造奠定双赢的基础。
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深刻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监禁刑罪犯实现刑事惩罚和进行改造的重要工具。干警对罪犯进行改造与罪犯被改造之间的矛盾构成了监狱的基本矛盾,监狱的工作性质导致了这对矛盾的对抗性,使监狱呈现给人们更多的是阶级统治、国家机器和暴力机关的面孔。但是,监狱工作有没有实现和谐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地思考和研究。从监狱承担的任务看,我国监狱的根本职能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在发挥惩罚职能的同时,只有最大限度地把罪犯改造好,才能预防和减少犯罪,才能服务和促进社会和谐,才能实现监狱宗旨任务。如何把罪犯改造好,首先就需要创造一个实现对罪犯进行有效改造的干警工作基础和罪犯能动性接受改造的基础,这是因为在对抗性环境下所带来的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紧张关系中,干警不能很好地开展工作,罪犯也不可能在内驱力激发的状态下主动地接受改造,也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改造效果。因此,为了减缓对抗性,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就必须革新传统的行刑理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管理的前提下,在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这是符合罪犯改造基本规律的。
规律就是事物或现象之间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我们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正确地认识、把握和遵循这项工作的内在规律,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科学发展。十七大报告充分体现了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力把握发展规律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性精神。同样,刑罚执行工作也只有顺应罪犯改造的基本规律,才能取得良好的改造效果。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就是在充分把握罪犯改造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符合对立统一规律、哲学、法学、教育学和教育改造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矛盾双方既有斗争性又有同一性,既相互排斥,又有统一之处,这启示我们在看到干警改造与罪犯被改造之间斗争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双方在“罪犯改造好”上的统一性;对立统一规律还告诉我们,矛盾是一切运动的根源,事物内部的矛盾即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事物外部的矛盾即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改造罪犯的工作也是一个矛盾运动的过程,也应当遵循内外因辨证关系原理,通过发挥罪犯自身内在因素的作用,激发罪犯的改造内驱力,调动罪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实现改造效果的最大化。法学原理表明,罪犯是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之一,是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主体”,既然承认罪犯在监狱法律关系中是服刑主体,在干警的教导和引导下,罪犯的服刑行为还要*自己去完成,那么在干警工作与改造罪犯之间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就符合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属性是人在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具有能动性”的论断。按照教育学的原理,教育只有在一种融洽的氛围内,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同样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只有保持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罪犯的主体性才能在干警的主导作用下得以实现,罪犯的教育改造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教育改造学原理也表明,罪犯改造工作应当遵循改造的强制性与罪犯接受改造的自觉性逐步走向统一的规律。干警依法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必然带有强制性,把这种强制性转化成为罪犯的自觉性,关键就要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形成两者之间和谐的互动关系。否则,干警对罪犯依然维持着至高无上、咄咄逼人的地位,就很容易使罪犯产生抵触心理,这种抵触心理一旦形成,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内容再具有针对性,罪犯也会拒之于千里之外,干警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就会形成对牛弹琴式的局面。因此,在强制性灌输和填鸭式教育的情况下,由于缺少罪犯内驱力的有效调动和激发,教育效果也就不可能理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这就更加凸显了在干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建立和谐改造关系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内在要求。首都监狱系统坚定不移地推进“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就是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七大精神。
当前,首都监狱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全力做好奥运安保工作,努力实现“平安奥运”目标。举办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的百年期盼,是中国人民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办好二00八年奥运会、残奥会”。平安奥运,是北京奥运会取得成功的最大标志,代表的是国家的形象,首都的形象。完成奥运安保任务,实现“平安奥运”目标,既是首都监狱系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落实“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思路的必然要求。为此,首都监狱系统要把扎实深入开展“平安奥运行动”、努力完成奥运安保任务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任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 责任,以全局动员、全员行动、全力以赴的工作状态,通过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稳定,来保障“平安奥运”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