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改造关系

更新时间:2007-02-15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首都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和对外交流的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作为实现整体协调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市局第二次党代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要体现在和谐改造关系的建立上”,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首都监管改造工作如何去建立和谐改造关系,达到对罪犯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并最终实现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目标,其过程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探讨和研究。
    首先,要尊重罪犯的人格权。
    罪犯的人格谈不上完美,健康,高尚,但是受到法律保护。监狱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实质上就是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尊重罪犯的人格,把罪犯当人看,这样做也是我国监狱机关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相信罪犯能够改造好的基点。尊重罪犯的人格,把罪犯当人看,罪犯自尊心才不会丧失,才有利于提高他们接受思想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如现在在狱内开展的亲情电话、法律援助等活动,为罪犯解决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房屋拆迁等实际困难,在对罪犯的思想教育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增强了思想教育的实现性。要把对罪犯的形势、政策教育同罪犯的现实改造和前途结合起来,避免空洞乏味的说教和硬性灌输,让罪犯感觉到是对他进行教育,而不是把他们看成可有可无的“傻子”听众,这样才会增强思想教育的吸引力、说服力,罪犯才会增强接受思想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在依法严格管理的基础上激励和谐关系形成。
    理解每个罪犯的具体环境、个性和心理,即在思想教育工作中,要实实在在地为罪犯着想。要多从每一个罪犯身上找出一些可以理解的因素,多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从罪犯的角度多想想。比如,少数罪犯身体素质特别差,经常生病,劳动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这种情况下,我们管理者应该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应该如何思考,能否以一颗平常心处理。思想教育工作实践也证明,在解决罪犯的思想问题时,从理解罪犯的感情出发,顺着罪犯的思路谈下去,加上教育者适当的分析和见解,达到最终解决思想问题的目的。
    三,改造罪犯过程中,做到合法,还要合理。
    罪犯被判刑入狱,脱离家庭,离开亲人。在感情、生活等方面都渴望得到关心和理解,特别是当遇到家中有危难之时或身体患病时,更是如此。思想教育工作中,干警一定要关心罪犯的生活,了解罪犯的心理需求,注意罪犯的情绪变化,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诚心诚意地为罪犯解决困难,努力为他们办实事。作为对罪犯关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有时教育者一句带有人情味的话可以感动得罪犯流下眼泪,或者成为罪犯解决思想问题的转折点,这就是关心所带来的积极效应。作为管理者要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做好罪犯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四必谈”、“四必看”,即:罪犯家庭变故的必谈,受处理的必谈,岗位调整的必谈,因种种原因有不满或消极情绪严重的必谈;对生病的必看,对家庭困难的必看,对家庭发生矛盾纠纷的必看,对发生意外事故的必看。
    当然,与罪犯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切不可因之而出现“妥协执法”现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与罪犯建立和谐改造关系是监管改造工作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只有这两个方面一起抓,做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才能达到感化罪犯、激励罪犯、教育罪犯的目的,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进而达到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改造质量的中心任务,最终实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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