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内庭审 罪犯杨某依法获减刑一年
更新时间:2015-04-27
狱内庭审
“北京市第二监狱提请对杨某减刑的事实清楚,理由和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罪犯杨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4月23日下午3:30,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击声,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国惠(本案审判长)在北京市监狱局第二监狱当庭宣布裁定结果。
记者在狱内庭审现场了解到,杨某减刑一案经过近三个月的严格审核报批后,于4月23日在第二监狱开庭审理。在1个半小时的庭审过程中,第二监狱干警郭庆军当庭宣读了对杨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并提请对罪犯杨某减刑一年。随后是举证、质证,向法庭出示了三组证据,请证人经依(杨某主管民警)出庭,将杨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如实向法庭陈述。在检察院发表检察意见环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张林说:“执行机关第二监狱为罪犯杨某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同意对其减刑。”
杨某在向法庭做最后陈述时,心情非常激动。他说:“服刑期间对我的犯罪行为有了清晰的认识,我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我的减刑是监狱警官教育的成果。我现在感谢监狱警官对我的帮助。感谢法官和警官。”
据悉,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根据北京市监狱局罪犯计分考核规定,杨某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并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故第二监狱依照相关规定为其申报了减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