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9)京狱暂字第1号
罪犯张瑞旺,性别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因信用卡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瑞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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