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明文规定: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三大改造现场
更新时间:2006-09-27
本报讯 8月30日,市局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禁止监狱警察安排、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
为了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消除薄弱环节,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安全稳定工作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规定》中明确: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的要求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关押条件的监狱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应当将罪犯调离,监狱予以撤销。监狱大门应当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并设置AB门,安装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狱应当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认真查验进出人员的证件,严格检查出入车辆。
《规定》中还明确,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违反规定带入、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将移动电话提供给罪犯使用的,对警察一律辞退,取消警衔;对工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禁止监狱警察安排、使用罪犯代行管理职权,代办管理事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监狱领导的责任。罪犯应当按照监狱规定穿着囚服,佩戴胸卡。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外);私藏其他违禁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中还明确,生产外协人员需要进入监狱的,监狱应当向其宣布监狱有关规定,进入监狱应当办理报批手续,由监狱警察带领出入监狱大门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进入监狱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活动。禁止为罪犯捎带书信等物品,禁止将移动电话等违禁品带入监狱。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今后一律不得再进入监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狱实行生产项目准入审批制度,选择适合罪犯改造需要、有安全保障的生产项目。监狱生产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达不到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停产或者关闭。
《规定》中还对监狱应当建立健全狱内侦查机构和工作机制、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和警务督察工作、应当定期对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因素进行研究分析等项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