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罪犯的条件及程序

 

一、处罚罪犯的条件

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或已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按照本规定处罚;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依照市局计分考核规定执行。

二、处罚罪犯的审批程序

(一)由监区处罚罪犯工作小组召开评议会,办案民警陈述拟处罚罪犯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有无从重、从轻处罚的情形,提出给予处罚的意见;监区处罚罪犯工作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研究同意后,将《处罚罪犯审批表》或《禁闭罪犯审批表》、《严管教育罪犯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

(二)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相关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的,给予罪犯处罚,报分管副监狱长审批;事实不清或适用规定不当的,退回监区补充调查,也可由狱政管理部门直接查处。

(三)作出处罚决定后,狱政管理部门填写《处罚罪犯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与《处罚罪犯审批表》或《禁闭罪犯审批表》存入罪犯档案,一份交给罪犯本人。

给予罪犯处罚的,监区或狱政管理部门应当众宣布,并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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