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获得表扬或物质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一、奖励的条件

1、罪犯考核积分达到600分,且考核期内每部分考核得分不低于其基础分60%的,经监区计分考核奖励小组审查,报监狱计分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一次表扬;任何一部分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60%的,仅给予物质奖励。

专项加分、结转分只作为计算600分的基数,不作为计算基础分60%的基数。

2、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从罪犯考核积分中扣除600分,剩余积分转入下一考核周期。

二、奖励的程序

1、监区计分考核奖励小组应于每月计分考核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罪犯奖励评审会。评审会后将《监区罪犯奖励一览表》和《罪犯奖励审批表》等材料,报监狱考核办。

2、监狱考核办审核并汇总监区呈报的奖励材料,填写《监狱罪犯奖励一览表》,提请监狱计分考核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奖励评审会,对罪犯奖励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监区罪犯奖励一览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材料发给监区。

 


上一篇: 处罚罪犯的条件及程序
下一篇: 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