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日常计分内容分为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三个部分,每月基础总分为100分,每月各部分日常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且各部分得分之间不得相互替补。当月(日)达不到标准的,在当月(日)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扣分应当累计,直至考核分数为0分;违反规定扣分的,扣分应当累计,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保留负分。

罪犯监管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一)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二)服从监狱人民警察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三)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四)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和文明礼貌;(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养成节约用水、节约粮食等良好习惯;(六)其他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形。

罪犯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教育,认识犯罪危害;(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四)参加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五)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六)参加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警示教育等社会化活动;(七)参加文体活动,树立积极改造心态;(八)其他积极接受教育和文化改造的情形。

罪犯劳动改造表现达到以下标准的,当月给予基础分30分:(一)接受劳动教育,掌握劳动技能,自觉树立正确劳动观念;(二)服从劳动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三)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四)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五)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节约原材料;(六)其他积极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日常计分是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的定量评价,由基础分值、日常加扣分和专项加分三个部分组成,依据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对达到标准的给予基础分,达不到标准或者违反规定的在基础分基础上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符合专项加分情形的给予专项加分,计分总和为罪犯当月考核分。

日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

对罪犯违规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单次适用分值2分以下的扣分,监区管教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填写《罪犯加(扣)分审批表》,并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及监狱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对单次适用分值不满5分的加分、超过2分不满10分的扣分,由监区管教民警提出建议,填写《罪犯加(扣)分审批表》,报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审批,并报监狱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对单次适用分值5分以上的加分、10分以上的扣分和专项加分,由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建议,填写《罪犯加(扣)分审批表》,经监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计分考核工作组审批,并报计分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备案。

罪犯对加分、扣分、每月得分和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监区管教民警作出决定或者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本人签名、按指印予以确认。计分考核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填写《公示事项异议处理记录单》,并抄报计分考核工作组。

罪犯对计分考核工作小组的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计分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计分考核工作组应当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填写《公示事项异议处理记录单》,并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计分考核工作组的复核意见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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